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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民法
21.居住權:自登記設立,不得轉讓、繼承,除非另有約定不得出租。
22.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,自動續(xù)期。
23.擔保物權包括:抵押權、質權、留置權。
24.不能抵押:土地所有權+一般的集體土地使用權+非營利法人的公益設施+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(chǎn)+被查封、扣押、監(jiān)管的財產(chǎn)。
25.債的發(fā)生原因主要有:合同、侵權行為、無因管理、不當?shù)美?/span>
26.無因管理成立條件:
(1)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;
(2)主觀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;
(3)客觀為他人管理事務。
27.無因管理的法律后果:償還必要費用;遭受的損失可要求適當補償。
28.不當?shù)美某闪l件:
(1)一方獲得利益;
(2)他方受到損失;
(3)獲得利益和受到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;
(4)獲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(jù)。
29.不當?shù)美姆珊蠊?返還不當?shù)美?。得利人善?返還現(xiàn)存利益;惡意:返還得利+賠償損失。
30.人格權:生命權、健康權、身體權、姓名權、名稱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隱私權等。身份權:配偶權、親權、親屬權等。
31.違約受損害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。
32.婚姻無效:
(1)重婚;
(2)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;
(3)未到法定婚齡。
33.可撤銷婚姻:受脅迫結婚的、重大疾病未告知的。一年內申請。
34.共同財產(chǎn):工資、獎金、勞務報酬,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、投資收益,知識產(chǎn)權收益,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(chǎn)(遺囑、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除外)。
35.一方個人財產(chǎn):專用生活用品、婚前財產(chǎn)、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、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(chǎn)。
36.冷靜期:自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,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,可以撤回申請。到期后未撤回,三十日內,未申領離婚證視為撤回。
37.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(含盡了主要贍養(yǎng)義務的喪偶兒媳、女婿);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
38.子女先死,由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;兄弟姐妹先死,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。
39.法定遺囑的形式包括:公證遺囑、自書遺囑、代書遺囑、錄音錄像遺囑、口頭遺囑、打印遺囑。
40.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,其他參加者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其造成傷害的,不是侵權。
41.無、限人致人損害,由監(jiān)護人承擔賠償責任。
42.因執(zhí)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。單位承擔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。
43.缺陷產(chǎn)品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生產(chǎn)者或銷售者請求賠償。
44.飼養(yǎng)動物侵權,由動物的飼養(yǎng)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。一般人:無過錯責任(受害人故意、重大過失除外);動物園:過錯推定(證明自己沒過錯的不擔責)。
45.高空拋物侵權人承擔責任。經(jīng)公安等機關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物業(yè)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。
46.教育機構責任: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,過錯推定責任;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,過錯責任。
47.無、限人在教育機構受到第三人損害,由第三人承擔責任;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,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,并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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